南昌航空大学章程
(2022年修订核准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六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章 附则
南昌航空大学(以下称学校)肇始于1952年创办的汉口航空工业学校,1953年改名为中南第一工业学校。1954年迁址南昌,1956年改名为南昌航空工业学校。1960年升格为南昌航空工业专科学校。1978年升格为南昌航空工业学院。2007年更名为现名。
学校恪守“日新自强、知行合一”校训,秉承“勤奋、文明、求实、创新”校风,弘扬“团结自强、拼搏向上”精神,致力于建设一所“省内一流、国内知名、行业领先、国际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昌航空大学,简称为南昌航大;英译名为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缩写为NCHU)。学校网址为:www.nchu.edu.cn。
第三条 学校设前湖校区、上海路校区和共青城校区(独立学院校区)。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接受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责,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推进“五育并举”。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具备坚定信念、健全人格、责任担当和厚基础、强实践、能创新、有潜质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行业,发挥学科优势,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致力于解决航空航天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航空航天产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和科技支撑。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设置以工学为主,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航空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致力于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校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四)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七)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享有学术自由;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申请获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弘扬“勤奋好学、实事求是”的学风,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参加课外活动进行管理,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各项待遇;
(三)按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从事学术活动;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和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重大事项,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称职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考核评价、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规设置各类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及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设立带薪学术休假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发展空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荣誉体系和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长期服务学校并作出卓越贡献的教职工建立荣誉退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检组织和省纪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领导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常委会全体委员,非党员校领导和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共南昌航空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对党组织和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处理等。
(四)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五)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问题线索和案件,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报告。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八)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全体校领导;学校校长办公室(党务校务督查办公室)、校工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
(三)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各级政府人才计划人选、国内外主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审定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限项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申报;
(六)审定学校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评审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
(十)履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全校正高职称人员大会推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义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统筹行使教学事务决策、审议、评定、评估和咨询等职权的专家组织,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二)审议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三)审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和推荐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六)为学校本科教学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七)履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全校正高职称人员大会推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行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位申请,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作出关于限制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及撤销;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开会2次,集中办理授予学位的审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商讨、决定相关事项。闭会期间,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行使职责处理有关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团长负责召集,学校工会负责组织。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 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作为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八节 学 院
第五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的,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设立、调整、撤销学院所属系(部)、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五)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实行分类目标管理,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发展,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以健全制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党政办主任,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协商审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和学代会制度,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加强与国家、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由学校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杰出校友以及社会其他知名人士组成。
其余事项由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其章程规定。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员,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和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支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听取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校友会会员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支持教育事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包括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集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种奖助学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经济责任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在办学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教育科研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形成属于学校所有的资产,均为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附件1)。
学校徽志图案外环上部为南昌航空大学中文名称,下部为英译名全称;图案中心三个向上的箭头寓意三个飞行器。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佩戴的徽章分别为红色、绿色、蓝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附件2)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有学校徽志,校旗尺寸长宽比为3:2,背景色为标准红,校徽图案除了其中的飞行器为蓝色外均为白色,文字为白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附件3)为集体作词,志远、国立作曲的《南昌航空大学校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9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由校长签发,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提出,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昌航空大学徽志徽章
2.南昌航空大学校旗
3.南昌航空大学校歌
附件1
南昌航空大学徽志徽章
徽志:
注解:学校徽志图案外环上部为南昌航空大学中文名称,下部为英译名全称;图案中心三个向上的箭头寓意三个飞行器。
徽章:
注解: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佩戴的徽章分别为红色、绿色、蓝色。
附件2
南昌航空大学校旗
注解: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有学校徽志,校旗尺寸长宽比为3:2,背景色为标准红,校徽图案除了其中的飞行器为蓝色外均为白色,文字为白色。
附件3
南昌航空大学校歌